(重大委〔2016〕91号,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推进科学管理、依法治校,进一步完善以《重庆大学章程》为统领的学校现代大学制度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学校及学校授权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一定程序制定,对全校各单位、师生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适用的办事规程、行为准则,包括“章程”、“规定”、“办法”、“细则”等。“章程”是用以说明学校及校内组织宗旨、职责和规程等的根本性制度。“规定”是对某方面工作所做的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办法”是某项工作具体实施的可操作性措施。“细则”是指为贯彻执行相关政策和实施学校有关规定、办法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补充规定。
第三条 学校及学校授权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活动,适用本办法。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以及对具体事项的通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最新政策要求,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高等教育规律,贯彻学校总体工作思路,切实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规章制度应当内容明确、逻辑严密,文字表述准确规范,具有可操作性。对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制度已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六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主要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审定、签发、公布。
第七条 学校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规章制度建设。涉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可以联合起草规章制度,但需明确牵头单位及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 起草单位应当就规章制度所涉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尤其要充分听取利益相关群体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充分征求其他单位的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单位有不同意见的,应充分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在规章制度草案送审时说明情况。
第九条 规章制度草案应当由起草单位及参与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与草案说明等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审查。
第十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分别对党务类、行政类、学术类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对综合性规章制度制定进行会审,并就规章制度草案所涉主要问题听取有关单位、组织或专家意见,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由起草单位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修改,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形成送审稿,提请学校审议。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应当经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学校审议规章制度时,起草单位与审查部门应共同作说明。
第十三条 学校审议提出重大问题或需做大幅修改的,起草部门需论证、修改后再次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审议。
第十四条 学校审议并原则通过的,起草单位根据学校审议意见对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修改,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形成修正稿,根据校内公文印发程序报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进行公文规范性审核后,报请校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发,或由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签发,以“中共重庆大学委员会”或“重庆大学”名义公布。
第十五条 除依法保密的外,规章制度应当依法予以公开,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由起草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规章制度起草单位应经常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以及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申请进行相关规章制度的修改或废止。
第十八条 修改规章制度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第十九条 规章制度部分条款修改和废止的,应即公布新的规章制度,新规章制度中应明确原规章制度的废止日期。
第二十条 对于“暂行”、“试行”满2年规章制度,起草单位应及时修订公布施行正式文本,或予以废止;确需继续按“暂行”、“试行”执行的,由起草单位说明情况,经学校审批后予以保留。
第二十一条 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规章制度建设,印发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统筹规章制度汇编与清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