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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电子工作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12-21 15:40  阅读次数:

重大校办〔201744号,2017122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大学电子工作证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工作证以校园卡为介质,具有身份识别和电子钱包的功能,可用于身份认证、会议签到、教务管理、门禁管理、图书借阅、食堂超市消费、补助发放等。

第三条 电子工作证由人事处负责审核、提供制作工作证的基本信息,一卡通管理中心负责统一制作、发放。

第四条 电子工作证办理对象为重庆大学正式在册工作人员,包括事业编制、A类合同、B类合同、人才派遣、劳务派遣、年薪制、预聘制、专任教师、博士后等人员。

第五条 首次办理。新入校的工作人员,在人事处报到后凭有效身份证件到一卡通管理中心办理。

第六条 挂失和补办。电子工作证遗失后,持证人应及时通过一卡通圈存查询机、一卡通网站自助挂失,或凭有效证件到一卡通管理中心挂失。需补办的,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一卡通管理中心办理,原电子工作证同时作废。

第七条 更换证件。持证人因身份信息变动需要更换电子工作证的,须先经人事处审核,再凭有效身份证件到一卡通管理中心办理,同时收回原电子工作证;因电子工作证损坏需要更换的,持证人应凭有效身份证件到一卡通管理中心办理,原电子工作证同时作废。

第八条 注销证件。持证人因辞退、辞职、调离、开除、退休、解除劳动合同等与学校解除人事工作关系的,应持离校流程单到一卡通管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电子工作证;持证人死亡的,一卡通管理中心根据人事处核定的信息及时予以注销。

第九条 办证工本费。首次办理电子工作证的工本费和因身份信息变动更换电子工作证的工本费由学校承担;因电子工作证遗失、损坏等需要补办和更换的,由持证人按学校规定缴纳工本费。

第十条 电子工作证仅限于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给他人使用,因转借、转让造成损失的,由持证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伪造、变造电子工作证。否则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工作由校长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大学电子工作证暂行管理办法》(重大校办〔2010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