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校〔2013〕8号,2013年4月7日起实施)
第一条 重庆大学介绍信是在对外联系和商洽工作等公务活动中用以证明师生员工身份及有关情况的专用信函,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制作、编号和出具,并对其使用进行管理。
第二条 二级单位使用重庆大学介绍信,需提出书面申请,明确使用事由,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到校长办公室办理。
第三条 师生员工对外联系需要使用介绍信的,需所属二级单位出具使用事由说明,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到校长办公室办理。涉及购买危险物品、教学用违禁物品、出国出境等特殊用途时,除所属二级单位提供证明外,还需由相应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到校长办公室办理。
第四条 开具重庆大学介绍信,需按介绍信文本所载事项逐一填写完整,严禁开具空白介绍信。
第五条 开具重庆大学介绍信时应保留存根,以备核查。
第六条 在重庆大学介绍信有效期限内,确因需要申请重新开具介绍信的,需将原介绍信退回校长办公室。
第七条 开具的重庆大学介绍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介绍信持有人需在有效期内妥善保管介绍信,如有遗失需及时向校长办公室和相关单位说明情况。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