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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发布日期:2024-03-14 18:00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公务用车管理,巩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成果,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国管资〔2023221号)等有关规定,落实教育部办公厅相关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学校经教育部核定保留的业务性用车和专业性用车。

业务性用车主要包括机要通信、应急处置、异地通勤、执法执勤、离退休工作、高层次人才(仅限院士)用车;专业性用车主要包括环卫清洁、医疗救护、警卫巡逻、新闻转播、科学试验、技术勘察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须长期搭载固定设备。

第三条 学校公务用车管理遵循总额控制、经济适用、节能环保、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学校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公车领导小组”)统筹全校车改后保留车辆的管理。其中,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公务用车管理的牵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务用车的国资管理工作;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公务用车购买、固定资产建账、处置审核及账目管理等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公务用车的预算管理、开支审核等工作;公务用车所在单位(以下简称“用车单位”)是公务用车日常管理的主体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公务用车配备

第五条 学校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教育部批复的《重庆大学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保留方案》确定。

第六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车辆属性、车辆所在单位、车辆用途等与学校车改方案相关内容时,应及时向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提交申请,经学校公车领导小组研究,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在校内公示无异议后向教育部申请备案。

第七条 公务用车按照功能与车辆类型相匹配、从严从紧、实事求是的原则配备,配备标准严格遵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 号)和《重庆市党政机关越野车、商务车配备使用管理细则》(渝机管发〔2019108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公务用车使用

第八条 用车单位要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第九条 公务用车按照属地化原则实行标识化管理。

第十条 用车单位要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十一条 用车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控制运行成本,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电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学校停放制度。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充电等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属地化原则和重庆市公务用车有关规定,并报学校公车领导小组后执行。用车单位按照规定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等,并健全公务用车油耗电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十二条 用车单位要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到外地办理公务的,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 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公务用车。因特殊情况,确需由非专职驾驶员驾驶公务用车的,应由用车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备案,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 公务用车更新

第十四条用车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年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处置一辆、更新一辆原则,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车辆采购。

确因地理环境特殊、工作性质需要等原因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或者配备国产越野车的,应当充分论证必要性,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五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后,再严格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车辆更新需求报学校公车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同意后向教育部提交申请。经教育部批复后,学校招标职能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采购。

第十七条公务用车配备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用于机要通信的工作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业务性用车以及其他按规定配备的车辆,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界定。

第十八条 车辆更新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优先配备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用于机要通信的工作用车,以及使用场景相对单一、主要在城区行驶的业务用车等,原则上应当配备新能源汽车。

第十九条 新购置车辆上牌、登记等手续须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五章 公务用车处置

第二十条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对旧车应当采取拍卖、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

第二十一条 公务用车的处置应严格按照学校国资及设备管理相关程序执行。用车单位在处置前向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报备,交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后,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履行处置程序。相关收入按有关财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六章 公务用车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公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更新、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接受教职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用车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从严审批租用车辆,原则上实行一事一租,不签订固定期限租车合同。

用车单位不得以租用车辆方式变相超出控制数和规定标准配车,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在现有车辆闲置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再租用同类车辆。

第二十四条 用车单位要加强公务用车的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不得未经审核审批违规更新、处置公务用车;不得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学校附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不得换用、借用、占用学校附属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捐赠车辆;不得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学校审计处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校办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由资产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公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重大校〔2019439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