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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2023年修订)
发布日期:2024-01-05 18:00  阅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重庆大学学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已入学报到,处于入学资格审查期的学生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重新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诚实、严肃认真的原则。学校处理学生申诉应当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保护学生隐私,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规定受理学生申诉;

(二)依照规定复查学生申诉,有权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对学生处理、处分决定所根据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复核;

(三)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有权要求学院、职能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文件;

(四)依照规定程序,经复查发现原处理、处分决定所依据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有权建议修改或者废止;

(五)经复查发现原处理、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明显不当的,可以作出建议变更或者撤销的复查意见。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与制度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等组成。具体申诉事项的审查可以邀请校外法律、教育等领域专家参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法治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负责主持学生申诉处理。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申诉提出

第八条 对学校作出的下列处理、处分决定,学生有异议的,有权提起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等处理决定;

(二)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处理决定;

(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第九条 学生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在学期末(第一学期11日后和第二学期71日后)对学生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学生可以在下一学期学校规定的报到注册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学校作出处理、处分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诉的学生本人是申诉人。申诉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代为申诉。

第十一条 集体申诉的,可以由全体申诉人推选3人以下(含3人)的代表提出申诉。推选的代表应当出具其他申诉人的推选书。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申请书。包括申诉人基本情况,申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相关证据材料及依据, 申诉人签名,申诉时间;

(二)学校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书或者决定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

(三)申诉人的身份证明、住所地、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理的,还应当提交载明委托事项、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诉人可以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前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查终止。

第十四条 已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并已被受理的,不得以相同事实和理由通过“校领导信箱”等方式信访。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申诉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申诉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与该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申诉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申诉人对回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记录员不停止履行其职责。

回避成立的,按照本办法增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记录员,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将替补的人员告知申诉人。

第四章 申诉受理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诉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材料齐备,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诉人限期补正。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有以下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诉条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申诉材料的;

(三)撤回申诉或者就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申诉的;

(四)超过申诉期限的;

(五)已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行政复议或者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已被受理的;

(六)涉及成绩认定、学术评价的;

(七)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申诉人,并通知申诉人所在学院及相关单位。

第二十条 学生提起申诉期间,学校原处理、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等有关决定。经学生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暂缓执行。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查、作出复查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决定的,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二条 复查学生申诉,原则上应召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会议,复查会议应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争议不大或者已有相同情形案例的学生申诉,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采用书面征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意见的方式予以复查。对情况复杂、容易产生争议的学生申诉,可以采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予以复查,具体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会议实行委员无计名投票表决,投票结果超过实到委员人数一半以上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会议应当公开进行,但列席、旁听人员应当事先申请并征得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会议应当对原处理、处分事实是否清楚、依据是否明确、定性是否准确、程序是否正当、证据是否充分、处理或者处分是否适当等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过复查,可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复查决定: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处理或者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明显不当的,建议变更原决定;

(三)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程序规定的,建议撤销原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建议撤销原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予以维持的复查决定,应书面告知申诉人;作出建议变更、撤销原决定的复查决定,应按规定制作、送达申诉复查决定书,并要求相关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专题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诉复查决定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分。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请求,经审查后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可启动听证程序;认为没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应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申诉人没有提出听证请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可启动听证程序,但在实施听证前应征得申诉人同意。

第三十条 听证会的参加人员包括申请人、证人、违纪行为调查人员、听证评议员以及主持人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指定3人或者5人为听证评议员,其中应包括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另指定1人为听证记录员。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从听证评议人员中指定1人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是涉及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三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申诉人正当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三十二条 参加听证的申诉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纪律。

申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组织听证。

第三十三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开始前,由听证记录员查明听证参加人身份、到场情况,并宣读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事由、听证会组成人员,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宣布听证开始;

(三)作出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学校相关部门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四)申诉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者依据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五)经听证主持人允许,相关人员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六)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四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现场对听证的全部过程做好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现场确认无误后签名,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三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如实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介绍听证的情况。

第七章 送达与救济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应当载明申诉人基本情况、申诉事由、理由以及复查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复查决定、申诉人享有的救济权利及期限等。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诉复查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诉人,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诉人所在学院或者培养单位应积极协助送达。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学院、培养单位负责人或者学生代表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将复查决定书留置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无法当面送达本人的,可采取邮寄、电子、公告等方式送达。

第三十八条 学校相关单位收到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执行申诉复查决定。

第三十九条 申诉人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条 对学生作出原处理、处分决定的职能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或者渎职、失职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 在学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国际学生和预科生的申诉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大学学生申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重大校〔20172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