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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与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0-10-29 15:56  阅读次数:

(重大校办〔2020124号,20201013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大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下简称“法人证书”)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人证书是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颁发的、确认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故意损毁法人证书。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法人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及其复印件。

第四条 法人证书主要用于校内各单位和个人办理出国出境手续、公车年审及保险、公章刻制、科研项目申报、科研合同签订、承接招投标、以学校名义申请开设有关平台帐号等事务。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法人证书由校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防止被盗、遗失、损毁或涂污,保证其完整和洁净。

第六条 校长办公室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法人证书的年检工作,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 法人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校长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条 校长办公室应当如实做好法人证书使用情况的登记、统计工作,每年应对统计数据进行整理、归档,做到数据清楚、情况明确。


第三章 使用申请

第九条 法人证书申请使用一般提供副本黑白复印件,必要时提供副本原件,特殊情况提供正本原件。

第十条 需要使用法人证书复印件的申请人,应通过学校办公自动化(OA)系统中“用印管理”版块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及(或)相关部门审核、校长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凭申请人身份证、电子工作证或统一身份认证账号到校长办公室自助服务终端打印、加盖学校公章。

第十一条 涉及保密等不宜通过OA系统提出申请使用法人证书复印件的,应手工填写《重庆大学国防科研类印章使用申请表》或《重庆大学涉密类印章使用申请表》,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校长办公室审批同意后,由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校长办公室领取法人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上应载明用途及有效期限。

第十二条 需要借用法人证书副本原件的申请人,应在OA系统下载并如实填写《重庆大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使用申请表》(如涉密等,应手工填写,严禁上网),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校长办公室审批同意后,由申请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校长办公室领取。

第十三条 法人证书正本原件仅在无法提供副本原件(如已被他人领取使用)或指定要求提供原件等特殊情况时才提供外借使用。需要使用正本原件的申请人,应到校长办公室领取《重庆大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原件使用申请表》并如实手工填写(如涉密等,严禁上网),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校长办公室审批同意后,由申请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校长办公室领取。

第十四条 领用法人证书副本或正本原件的申请人必须对其妥善保管,严格按照申请事项合理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用于他用,并在规定的期间内按时归还。借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四章 申请人和审核单位职责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事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认真核实,对申请使用事由进行认真审查。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应认真审核申请事由及支撑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室应认真审查前端审核程序,对符合申请使用要求的及时批准办理;对不符合申请使用要求的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领用法人证书副本或正本原件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归还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应书面说明理由,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报校长办公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大学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与管理规定》(重大校办〔20135号)同时废止。